今年2月3日,马先生带着母亲外出买年货。原本开开心心的,一通电话让他沮丧得敢。原本,他家柴火在阳台上的被褥起火,幸运地的是,火迅速救火。
马先生猜测是楼上有人扔到烟头造成的,于是将物业和楼上9位业主告上法庭,赔偿各项损失总计6万余元。记者了解到,近日,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。 马先生同住某小区602室,事发当天下午1点半左右,他把被褥摊在阳台上后之后和母亲一起外出改置办年货。
下午3点左右,他收到物业公司的电话,说道是家里起火了。就让,火迅速被救火。经消防部门确认,事故系由外来火源点燃柴火在阳台外的棉被,然后烧到棉被搭乘在室内的木椅子,接着又烧到阳台上的窗帘、洗衣机和生活用品,过火面积3平方米,无人员伤亡。
事故再次发生后,马先生向消防部门申报财产损失为洗衣机一台、沙发一套等物品总计2万余元。他指出,外来火源仅次于有可能是烟头,是楼上业主高空抛物导致,而亚东物业公司不存在服务不做到、管理渎职,因此他将房屋所在的10幢一单元与其阳台必要横向和邻接的2户、6楼以上的10位业主以及亚东物业公司作为被告控告到法院。楼上一名业主孙某长年在国外,家中无人居住,马先生撤消对他的控告。
从马先生和物业公司签定的合约来看,其中一条规定小区内不得外架晾衣架(阳台外),而马先生不存在外架晾衣架不道德,违背了协议中的禁止性誓约。而物业公司并未对马先生这样的不道德展开责备、阻止或者报告。 业主和物业皆指出自己不担责 马先生指出,物业公司在对小区日常管理、安全性宣传上并未尽到责任,不善管理,不存在安全隐患。另外,楼上住户皆在发生爆炸点上方,故对事故的再次发生皆负有责任。
物业公司回应,他们尽到合约中的义务,而马先生所谓的烟头造成起火也只是猜测,消防开具的意见是外来火源,但火源有很多种,不一定是高空抛物,也有可能是烟花爆竹、凸透镜光线反射等。马先生本身也不存在罪过,他的损失应当是消防部门确认的必要财产损失仅有5427元。事故再次发生后,物业公司第一时间报警,并免费给马先生换门。
据理解,楼上业主吕某家中并未翻新,仍未住进。还有业主陶某回应,他家是702,事发时家里没有人,消防去他家进门时没有人在,后来是去802用水扑火的。
而只剩几名业主皆回应自己当时不在家,家里或者没有人或者只有小孩等情况,不过在庭审现场,皆没证人在场证明他们的众说纷纭。 7名业主担责55%,各补偿1964元 法院查明,消防接警赶往时,小区消防通道两侧皆停放在着私家车,造成通行艰难,不存在一定延后。报警人为物业工作人员,在消防制作笔录时陈述我们并未采行涉及射门,只是帮助消防中队展开射门,并在物业事故报告中记述,物业消防站工具太小,任意球时遇到困难。
综合考虑到,法院酌定马先生家的损失金额为2.5万元。 法院指出,根据事故认定书,导致棉被发生爆炸的原因是高空坠落在的未点燃的烟头或火柴头,而扔到烟头或火柴头的行为人为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。因导致本次事故引发的明确责任人无法确认,根据涉及规定,除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,由有可能谋害的建筑物用于人给与补偿。
除了吕某和陶某,其他业主皆没能原告,应付马先生的损失分担补偿责任,酌定为55%的责任;马先生私自在阳台外架晾衣架是导致此次火灾事故的次要原因,自身不存在一定罪过,酌定分担30%的过错责任;物业公司没对马先生违背禁止性誓约的不道德展开过责备、阻止或者报告的义务,且并未对小区行驶展开规范管理,导致 法院审理后裁决,7名业主分别补偿给马先生1964元,物业公司赔偿金125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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